1 总则 1.1 柳钢265m2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运行已有多年,源于烧结烟气的变化,原除雾器不能满足现有实际工况,需提升改造,为满足柳钢265m2烧结机烟气脱硫改造工程,本规范书提出了除雾器及其冲洗装置、辅助设备等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规范书中提出了较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细节,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卖方应保证提供满足本规范书和现行工业标准要求的优质产品及相应服务。对中国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至少具有1套>80万Nm3/h烟气量氨法脱硫业绩)。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无业主投诉,无法律纠纷。 1.3如果卖方没有以书面方式对本技术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偏差,需方将认为卖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偏差(无论多少)必须清楚地表示。 1.4凡在卖方设计范围之内的外购件或外购设备,卖方至少要推荐2至3家生产厂家供需方确认。吸收塔除雾器和塔间烟道除雾器单独分列。 1.5设备、系统采用的**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卖方应保证买方不承担有关设备**的一切责任。 1.6在签订合同之后,到卖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需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卖方应遵守这个要求,具体款项内容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 1.7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但不应低于较新中国国家标准。如果本规范书与现行使用的有关中国标准以及中国部颁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卖方及时书面通知需方进行解决。 1.8本规范书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9合同谈判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信函等必须使用中文,如果卖方提供的文件中使用另一种文字,则需有中文译本,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以中文为准。